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新增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刊登日期:2023/9/19
發文日期:2023/9/8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129506103號
主旨: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新增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辦理。一、展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為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二、新增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林繼宇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12年9月1日至118年8月31日止。
三、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本縣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本縣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四、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
五、指定醫師應配合本縣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事項。
六、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精神衛生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本縣得廢止其指定。
附件: